【台灣醒報記者劉彥萱台北報導】購買住宿券,要小心「記載事項」!臺北市觀傳局局長趙心屏8日指出,消費者在購買住宿券時,務必要看清楚內容,包括發行人名稱、地址、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、使用方式、履約保證內容等,若住宿券上若沒有記載以上內容則形同廢紙,倘若發生糾紛,消費者很可能求償無門。 有鑑於觀光旅遊及商務住宿人次日益增加,旅宿業者所販售的住宿券,常以優惠折扣來吸引消費者。為了讓民眾確實維護自身的消費權益,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彙整出「購買住宿券 不可不知小撇步」,期許消費者提升自我保護意識,避免消費爭議。 趙心屏指出,消費者在購買住宿券時,務必要看清楚內容,包括發行人名稱、地址、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、使用方式、履約保證內容。依交通部規定,住宿券的發行人,必須是領有旅館業登記證的旅館業者;其次是使用方式的記載,必須符合消保法「資訊充分揭露」的要求,明列相關規定,如假日使用需補差額等。 觀傳局提醒民眾,在住宿券上不應存在不合理的使用限制,如截角無效、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、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,甚至另行加收其他費用、聲稱係廣告僅供參考等。 住宿券的發行人有何限制?觀傳局說,住宿券的發行人必須是領有旅館業登記證的旅館業者,如果旅館業者委託第三人代為銷售所發行之禮券,則須記載受託人名稱及委託銷售的起迄日期。另外,住宿券的履約保證期間雖已屆滿,持有人還是可以向發行人請求給付。 另外,住宿券若記載優惠期限、是否違反規定?觀傳局表示,住宿券不得記載的是「使用期限」,民眾所持有的住宿券如有記載「優惠期限」並未違反規定,只是在超過優惠期限後,雖然已無住宿優惠,但是業者必須根據民眾購買優惠住宿券的價格,讓消費者以補貼差額方式繼續使用。 至於業者如結束經營,消費者如何請求給付?觀傳局表示,消費者可在履約保證期間內,依住宿券記載的履約保證方式要求向提供履約保證責任的金融機構、同業或是同業公會請求給付金錢或是服務。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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